里程兑换

  • 首页 >
  • 里程兑换 >
  • 如何兑换

如何兑换

温馨提示:

用手机可以进行"南航里程"查询,例如查询南航卡号为"168×××××××××"的里程;
您可编辑"里程168×××××××××"或里程+证件号发送到"95539",即可获得相关信息。

  1. 一、 总则

    1. 1.南航明珠俱乐部不设里程起兑门槛,会员达到兑换标准即可进行兑换,如兑换产品有特殊说明除外(此规定自2014年10月26日起生效)。
    2. 2.航班上允许使用里程兑换的奖励机票或奖励升舱的座位数量有限,在春运与暑期旺季期间,座位供给可能会减少。
    3. 3.奖励机票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完全未使用的奖励机票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4. 4.婴儿和儿童的兑换标准与成人的兑换标准相同。
    5. 5.奖励机票和奖励升舱如涉及无人陪伴儿童等特殊服务,会员须遵照航空公司规定流程申请办理,服务费由旅客自行负担(但奖励机票/升舱暂不适用于担架旅客)。
    6. 6.会员在南航指定售票处开具奖励机票或办理奖励升舱时,应提供取票人或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此规定自2014年10月26日起生效)。
    7. 7.会员要求退票,应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的,从填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提出,否则南航有权拒绝办理(此规定自2014年10月26日起生效)。
    8. 8.申请奖励机票退票时,乘机人必须出示未使用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纸质客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若为他人代办,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南航会员卡或会员卡号,方可办理退票手续。
    9. 9.奖励机票遗失不补,里程不退还。
    10. 10.非自愿情况下的变更和退票规定
      1. (1)非自愿变更和退票的适用情况请参见《南航旅客、行李国内/国际运输总条件》相关内容。
      2. (2)非自愿变更的里程退还原则
        • • 造成旅客舱位等级变更时,南航里程兑换机票或升舱的里程差额多退少不补。
        • • 如造成非自愿降舱,按舱位和折扣率计算降舱差价,全部退回会员账户;如为非自愿升舱,不再补收里程差价。
      3. (3)非自愿退票的里程退还原则
        • •如客票完全未使用,则退还全部原实付里程;如客票已部分使用,
          1. (1)南航国内客票:退还未使用航段相同舱位和折扣率的兑换里程,但不得超过原实付里程,不收取任何退票费;
          2. (2)南航国际(/地区)客票:原实付里程扣除已使用航段的相同舱位和折扣率的兑换里程,退还剩余部分里程,不收取任何退票费。
        • •班机如在非经停点的其他航站降落,取消当日飞行,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由降落站至到达站与原实付里程相同舱位和折扣率的兑换里程,但不得超过原实付里程,不收取退票费。如无法在查询到降落站至到达站的兑换标准,则视降落站至到达站航距退还里程:降落站至到达站距离,如小于原始发站至到达站距离的1/2,则退回50%原实付里程;如大于,则退回全部原实付里程。
      4. (4)非自愿变更和非自愿退票情况下退还的里程,自退改之日起,按原里程有效期顺延6个月退回。
      5. (5)如需办理非自愿变更和非自愿退票情况下里程退还,请持相关航班证明至南航直属售票处或致电南航销售服务热线95539申请办理。
    11. 11.其它未列明的运输条件同正常付费机票。
  2. 二、 南航奖励机票兑换规定

    1. 1.南航奖励机票仅限兑换市场方和承运方均为南航的航班以及其他(非天合联盟成员)航空合作伙伴的指定航班。
    2. 2.使用里程可兑换单程、来回程、缺口程的南航奖励机票,兑换标准按单个航段独立计算。
    3. 3.兑换南航奖励机票,全航程必须确定航程、航班、日期,不接受不定期航班的兑换。
    4. 4.南航奖励机票的所有航程不允许中途分程。
    5. 5.南航奖励机票的变更规定
      1. (1) 在南航奖励机票的机票有效期内,会员可以基于同等兑换订座舱位进行多次变更航班或日期,每次变更将按以下标准收取变更费: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4小时(含)前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4小时(不含)后
        国内机票 50元人民币或等额货币/次/张 100元人民币或等额货币/次/张
        国际及港台地区机票 100元人民币或等额货币/次/张 200元人民币或等额货币/次/张
        注:以上规定适用于2015年9月15日(含)起开具的南航奖励机票,非自愿变更免收变更费。
      2. (2) 当无法保障按奖励机票的舱位变更时,会员可以选择降舱变更,但里程不予退还。
      3. (3) 如会员仅支付奖励机票里程部分费用,但未支付税费和出票,则不允许进行任何变更。
    6. 6.会员在完成南航航班奖励机票的里程扣减后,须尽快通过南航网站或到南航指定售票处完成兑换所需税费的支付和出票。已扣减里程但未支付税费和出票的奖励机票,其退票原则与已出票客票相同;如此类机票所定的航班如发生取消、延误等情况,会员可以申请签转到后续的南航承运航班或申请办理非自愿退票,但不可签转到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
    7. 7.自愿退票须扣除未使用航段的50%里程作为退票手续费,退还里程的有效期与兑换所使用里程的原始有效期一致,且仅可退还有效期内的里程;非自愿退票全数退还未使用航段的里程,退还的里程自退还之日起按原里程有效期顺延6个月退回,详见里程兑换规定-总则部分。
  3. 三、 南航奖励升舱兑换规定

    1. 1.会员兑换的奖励升舱必须是挂CZ航班号且由南航实际承运的南航航班,不含任何代码共享航班及专、包机航班。
    2. 2.付费机票、里程兑换的奖励机票均可进行奖励升舱兑换,适用的订座舱位详见《南航航班奖励升舱兑换标准表》;团队机票、旅行同业或其他特殊折扣机票和免费机票、专机和包机航班机票不得兑换奖励升舱(此规定自2014年10月26日起生效)。
    3. 3.允许里程连续升舱,即里程升舱后的机票还可继续兑换升舱(此规定自2014年10月26日起生效)。
    4. 4.如客票使用规定注明“不得变更”,则不可办理奖励升舱兑换。
    5. 5.兑换奖励升舱时,原购机票附带的所有旅行限制和条件均适用,如奖励升舱只变更舱位,不变更客票航班或日期,免收变更费。
    6. 6.自愿更改航班或日期,优先按升舱后舱位变更,当无法保障按升舱后舱位变更时,会员可选择降舱变更,但已兑换里程不退还。
    7. 7.自愿签转和退票,按升舱前原客票舱位及使用规定办理,已兑换里程不退还。
  4. 四、 合作伙伴奖励机票兑换规定

    1. 1. 兑换航空合作伙伴奖励机票需向南航客服热线95539申请,部分航空合作伙伴(不含川航)支持在南航官网www.csair.com兑换。
    2. 2. 兑换奖励机票的航班必须是航空合作伙伴独立运营的航班,航空合作伙伴之间或与非航空合作伙伴之间的代码共享航班不接受奖励机票兑换。
    3. 3. 每家航空合作伙伴的奖励机票需单独兑换。
    4. 4. 航空合作伙伴奖励机票兑换标准只限于单程奖励,来回程所需里程为单程的两倍,联程航段所需里程为各航段里程分段相加。
    5. 5. 兑换航空合作伙伴奖励机票,全航程必须确定航程、航班、日期,不接受不定期航班的兑换。选择航班时必须遵守航空合作伙伴关于奖励机票禁兑日期的规定。具体禁止兑换的规定详见明珠网站。
    6. 6.更改条款:
      1. (1)需在机票有效期内进行更改,超出机票有效期,不允许更改,奖励机票不退。
      2. (2)已扣减里程的航空合作伙伴奖励机票在未出票前不得做任何变更;
      3. (3)已出票的航空合作伙伴奖励机票不能改变航程和乘机人,在有效期内可更改航班、日期,国际航线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线客票每航段每次更改收取更改费人民币200元或等值当地货币;中国大陆地区内客票每航段每次更改收取更改费 人民币100元或等值当地货币(非自愿变更除外)。
      4. (4)需致电南航客服热线95539申请更改,南航客服热线95539可为旅客换开客票。或可选择到南航直属售票处办理。
      5. (5)南航航段按南航免票更改规则处理。
      6. (6)须核对经停、舱位、禁止兑换日期和其他所有限制条件。如不符合限制条件则不能更改。
      7. (7)出票前,因超过出票时限未出票导致座位被取消,且无法再成功订座时,更改作自愿退票处理。
      8. (8)更改航程/承运人/舱位(改变扣减里程):视为退票,按自愿退票办理,再重新兑换新航程。
      9. (9)更改乘机人:按自愿退票处理,需重新兑换。
    7. 7.退票:
      1. (1)退票必须在航空合作伙伴奖励机票的有效期内办理,超出有效期,奖励机票作废,不退。
      2. (2)退票必须到南航指定的开办国际客票业务的南航直属售票处申请办理。
      3. (3)退票分为自愿退票和非自愿退票两种。由于退票航段涉及航空合作伙伴运营的航班,接到退票申请后,南航需要一定时间与承运航空公司确认退票属于自愿退票还是非自愿退票。
      4. (4)自愿退票须扣除未使用航段的50%里程作为退票手续费,退还里程的有效期与兑换所使用里程的原始有效期一致,且仅可退还有效期内的里程;非自愿退票全数退还未使用航段的里程,退还的里程自退还之日起按原里程有效期顺延6个月退回。
    8. 8. 航空合作伙伴奖励机票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完全未使用的奖励机票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客票换开后,新客票的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计算,一年内运输有效。不允许延期。延期作退票处理,退票后重新兑换。
    9. 9. 不同的航空合作伙伴的航班组成联运,需分别兑换和出票。川航国际航班暂不接受兑换。